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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人才人事
关于做好201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预备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2-01
来源:南航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点击:
188
各系办:
为切实加强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开拓青年教师的国际视野,促进与国外著名高校、高水平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学校积极开拓渠道,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国家公派的形式出国研修。根据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新一期青年骨干教师项目协议,2012年起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资助20人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
为做好201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申请指南
》(直接按CTRL键并点击打开,下同),学校决定遴选40名青年教师作为201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预备人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派出期限为6-12个月。
二、资助内容
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执行。
本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
派出人员
出国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及其他有关费用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1967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达到《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
》规定的合格标准。暂不具备外语派出条件的,则必须承诺2012年上半年到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申请人申请时原则上须提交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信。暂未获得邀请信的,必须于学校正式上报(2012年9月)前提交。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须在本校工作满5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曾经享受江苏省或学校资助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一般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
6.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江苏省或学校资助但没有执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四、选派原则
1.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坚持“按需派出”的原则,符合《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申请指南
》政策导向。
2.优先选派入选国家及省部级团队骨干成员,优先选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与优秀人才工程入选者,优先选派我校各级重点学科、专业的骨干教师。
3.留学基金委主要采取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的方式。申请人的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集合。(正式上报时须提交正在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有关立项文件,或由科技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五、选拔程序
1.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附件1)和《201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其中,《申请表》(附件1)中的“院系审核人”为各系主任,由申请人交给各系主任审核签字,“单位推荐意见”由学院统一填写。
请各申请人在12月8日前将《申请表》(附件1)纸质文档交到科学馆509,并将两个表格(附件1和附件2)的电子档发到
weilalf@163.com
。
2.学院将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师资培养的需要,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和选派类别认真组织选拔和推荐工作。
3.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
4.经学校评审入选“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人员须于2012年3月份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并于2012年9月份前获得国外院校的邀请信及外语水平合格证明。材料齐全者方可于2012年9月20日-9月30日登录
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
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非学生类)
》的要求准备一式两份书面材料,由学校上报留学基金委。经留学基金委录取后,方可派出。
六、注意事项和申报要求
1.请申请人合理安排好2012年的教学科研工作。如预备人选至2012年9月30日学校正式上报材料时,仍未获得邀请信或外语水平合格证明的,推荐资格将自动取消。
2.专任教师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推荐候选人数不超过6人,其它单位推荐候选人数不超过5人,并要求对候选人进行排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申请.doc
2012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推荐人.xls
院办
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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